小规模纳税人2023减免增值税优惠政策
发布:2023-07-13 11:26,更新:2024-06-30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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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鼓励推动微小企业的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对小规模纳税人提出了多项优惠政策。
增值税免税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减税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
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指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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