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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税收优惠

发布时间: 2023-08-01 17:01 更新时间: 2024-11-29 11:00

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2023年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降低跨境电商企业出口退运成本,积极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

《公告》规定,对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1年内,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且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因滞销、退货原因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已办理的出口退税按现行规定补缴。

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规定: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要求申请免税的企业(即“免税对象”)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需要注册在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目前共132个)。

2.企业是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开展电子商务的点位和个体工商户。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36号文件《关于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

1.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按照核定征收方式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应准确核算收入总额,并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额。

同样一家企业采用不同的征收方式,在税收上的差异非常大。

核定征收不仅比查账征收更加优惠,同时还可以叠加其他的优惠政策,比如小微企业还可以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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