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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老板请注意!住所申报有新规,这几类产品不适用

前言:

根据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佛山市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新增几类场所不适用住所信息申报制度,下面一起来了解一下这个Zui新办法~


part01属于下列情形的市场主体不适用住所信息申报制度:

1从事危险品,放射性物品经营;住宿业;典当;洗浴和保健养生服务;酒吧服务;室内娱乐活动,游乐园;民用爆炸物品,焰火,鞭炮产品经营;餐饮服务;燃气经营生产,供应储存;培训;托育服务;托管服务;药品经营;第二,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电影放映;互联网上网服务等行业。

2以法定用途为住宅的城镇居住用房或农村宅基地上房屋,以及以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

3以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用途为医院、学校、宗教场所、车库、车房等作为住所的。


part02不适用住所信息申报制度的市场主体办理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住所使用证明:

1使用自有房产的,应当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使用非自有房产的,应当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协议或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

2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或备案)及消防验收(或备案)等资料可作为使用证明,当地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也可作为使用证明。

3使用宾馆、饭店的,应当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使用证明。

4使用军队房产的,应当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军队房地产使用许可证》复印件作为使用证明。

5市场主体将其住所转租、分租、对外转借或无偿提供给第三方使用的,须取得不动产权利人同意。

6自建房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的,应当提交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

7申请人将住宅(含房屋用途或规划用途为车库、车房)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


part03常见问题

《佛山市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所称的住所是指什么?

《佛山市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所称住所是指市场主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其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住所,合伙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以及各类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



哪些建筑禁止作为住所登记?

根据《佛山市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市场主体不得将违法建筑、危险建筑、超出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已纳入行政征收范围的建筑、违法用地建设项目内的房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法律法规禁止用于经营活动的建筑作为住所。


经营哪些项目允许使用住宅登记为住所?

根据《佛山市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允许从事高新技术研发、软件设计、文化创意、动漫制作、无实体店铺的网络交易服务、商务咨询策划代理、工业设计、股权投资、乡村民宿经营、食品销售、餐饮服务(不产生油烟、异味、废气)、洗染服务、摄影服务、理发及美容服务(不含医疗美容)、家用电器修理、服装零售、日用品零售、医药零售、便利店零售服务等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相对较小的市场主体使用住宅登记为住所;上述项目登记的情形实行动态管理,有关项目清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市场监管局公布。

允许仅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的电子商务个体工商户使用经常居住地登记为住所。

对从事无需取得许可的网络经营、居民服务、货物运输等无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允许其使用经常居住地登记为住所。


发布时间:2024-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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