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新颁布的12号公告明确,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并且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那么,个体户的减免税额如何计算?取得多处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如何享受优惠政策?一起来看看吧!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今日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公告),将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年应税所得额范围,由不超过100万元提高为不超过200万。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以下简称《公告》)明确了政策执行口径。
一、优惠政策
对个体工商户年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二、适用范围
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三、享受时段
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
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四、减免税额怎么计算
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50%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经营所得适用)
五、实施时间
2023年1月1日起—2027年12月31日止
六、注意事项
个体工商户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时均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享受政策时无需进行备案,通过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
按12号公告应减征的税款,在《公告》发布前已缴纳的,可申请退税;也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12号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办理注销的,不在追溯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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